寧波3C免辦證明使用,延期,補辦
發(fā)布日期:2013-2-21
一.寧波3C免辦證明的使用
以2005年3號公告,3C免辦證明申請條件第1-7條申辦的3C免辦證明有效期為1個月,以3C免辦證明申請條件第8條申辦的3C免辦證明有效期與海關手冊有效期一致(電子帳冊有效期為1年)。
企業(yè)憑3C免辦證明到檢務部門辦理進口報檢手續(xù),在電子報檢系統(tǒng)“特殊要求”欄內(nèi)統(tǒng)一輸入“免辦3C證明及其編號”。檢務部門將對3C免辦證明中列明的產(chǎn)品進行驗放,并收回已使用完畢的3C免辦證明。
3C免辦證明僅供進口報檢使用。
二.寧波3C免辦證明的延期,變更和補辦
遇特殊情況,可申請延期,延長期限為1個月。
如3C免辦證明遺失,可申請補辦。
寧波申請3C免辦證明延期,變更,補辦需提供的材料:
1.3C免辦證明申請書
2.原3C免辦證明原件
3.3C免辦證明情況說明(適用于2005年3號公告,3C免辦證明申請條件第1-7條的延期,變更)
4.海關登記手冊變更復印件(適用于2005年3號公告,3C免辦證明申請條件第8條的延期,變更)
5.公開發(fā)行的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適用于補辦,第8條還需提供海關登記手冊《進口料,件報關登記表》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