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連云港地區(qū)關于進口涉及能源效率標識產品入境驗證要求須知
發(fā)布日期:2014-2-22
1、江蘇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江蘇地區(qū)進口產品能源效率標識入境驗證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2、江蘇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下屬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分支局)負責實施轄區(qū)內進口產品能源效率標識入境驗證工作。
3、江蘇檢驗檢疫局能效檢測中心作為指定實驗室負責進口產品能源效率項目檢測和技術支持。
4、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下特殊情況目錄內進口產品入境時無需加貼能源效率標識及備案:
a.外國駐華使、領館、辦事機構、入境人員從境外帶入境內的自用物品(不含從出國人員服務公司購買的物品);
b.政府間援助、贈送的物品;
c.展覽品(非展銷品);
d.特殊用途(軍事等目的)的產品;
e.為科研、測試需要進口的產品;
f.根據外貿合同,專供出口的產品(不包括該產品有部分返銷國內或內銷的)。
上述情況進口產品申報時,進口商及貿易相關人應取得省局出具的《無需加貼能源效率標識確認書》(附件2)。
5、進口產品的HS編碼在目錄內,但并不屬于目錄適用范圍的,入境時不必加貼能源效率標識并辦理備案。申報進口能源效率標識目錄外產品的,進口商及貿易相關人應提交進口能源效率標識產品目錄外聲明(附件3),同時提供足以說明其不屬于適用范圍的相關技術資料或提供經檢驗檢疫認可的第三方技術機構出具的《進口能源效率標識產品目錄外技術鑒定書》(附件4)。
6、申報進口HS編碼屬于目錄內的產品時,報檢人除提供正常的報檢資料外,應按照不同情形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A.已獲能源效率標識備案的(在授權機構網站上可查詢到相關公告信息):
1.產品能源效率標識復印件;
B.未獲能源效率標識備案的:
1.產品能源效率檢測報告復印件;
2.保證函(附件5);
3.指定實驗室出具的《能源效率標識產品檢測報告認可單》(附件6);
C.未獲備案且不能提供有效檢測報告的:
1.指定實驗室受理檢測申請的證明材料;
2.保證函;
D.無需加貼能源效率標識的:
1.無需加貼能源效率標識確認書;
E.進口產品的HS編碼在目錄內,但并不屬于目錄適用范圍的:
1.進口能源效率標識產品目錄外聲明
2.能說明其不屬于適用范圍的相關技術資料或進口能源效率標識產品目錄外技術鑒定書
7、分支局對目錄內進口產品的能源效率標識實施書面驗證:
a.對聲明能源效率標識已獲備案的產品,查詢授權備案機構公布的目錄內進口產品備案信息,審核能源效率標識中標明的產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等與備案信息及其他報檢資料的一致性;
b.對未獲能源效率標識備案的產品,審核《能源效率標識產品檢測報告認可單》和保證函中產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等與其他報檢資料的一致性;
c.對未獲能源效率標識備案且不能提供有效檢測報告的產品,審核指定實驗室受理檢測申請的證明材料和保證函中產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等與其他報檢資料的一致性;
d.對無需加貼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審核“無需加貼能源效率標識確認書”和其它報檢資料的一致性;
e.對HS編碼在目錄內,但并不屬于目錄適用范圍的產品,審核“進口能源效率標識產品目錄外聲明”和“進口能源效率標識產品目錄外技術鑒定書”與其他報檢資料的一致性。未提供“進口能源效率標識產品目錄外技術鑒定書”但提供相關技術資料的,檢驗部門在接到齊全的技術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的技術審核,確屬非適用范圍的,簽署審核確認意見,交由檢務部門驗放。
8、分支局對進口能源效率標識產品實施現場核查貨證,并填寫《能源效率標識產品入境驗證工作記錄》(附件7),核查貨證內容包括:
a.核查進口產品數量、包裝及包裝標識是否與報檢資料申報內容一致;
b.核查產品是否按照相關使用規(guī)范加貼能源效率標識;
c.核查產品的銘牌和能源效率標識所顯示的生產商、產品規(guī)格型號、能源效率等級、依據的能源效率國家標準編號、能源消耗指標等是否與實物及報檢資料申報一致。
d.核查隨機產品說明書是否標注能源消耗指標,及該能耗指標是否與實物一致。
e.核查產品能源效率標識所示內容與其該產品的能源效率檢測報告是否一致。
9、對已獲備案的進口能源效率標識產品,分支局按進口批次的3%-5%實施抽批貨證核查。對未備案但已加貼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應實施逐批貨證核查。
10、進口產品應當標注統(tǒng)一的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注,且不能提供有效的能源效率檢測報告的,分支局抽樣送指定實驗室進行能源效率指標檢測,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及時按照規(guī)定備案,并加貼相關標識后準予進口。
11、進口產品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所體現的內容與其提供的能源效率檢測報告有不一致的,以及無法提供有效能源效率檢測報告的,分支局抽樣送指定實驗室進行能源效率指標檢測,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準予進口。
12、對提供了非指定實驗室出具的有效檢測報告的產品,分支局按進口批次5%比例抽樣送指定實驗室進行能源效率指標檢測,檢測結果一致,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準予進口。
13、各分支局可根據《目錄》并結合屬地實際情況和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確定具體重點商品進行抽查檢測驗證,被抽查檢測驗證產品的總批次為全年貨證核查一致產品批次的3%~5%。由檢驗檢疫抽封實物樣品,送指定實驗室檢測。
14、《目錄》內產品的生產者或進口商必須提供用于抽查檢測的樣品,樣品檢測完畢后按規(guī)定退還。
15、經指定實驗室檢測的產品,若檢測結果與所加貼能源效率標識歸類不符的,相關分支局應監(jiān)督進口商或貿易相關人更換相應的能源效率標識。若能效達不到能源效率等級上限值的產品,不予簽發(fā)《入境貨物通關單》,不得進口。已經入境的產品或檢測樣品須監(jiān)督退運出境。若檢測結果證明生產者或進口商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16、對無需加貼能源效率標識的進口產品,各分支局須對其實施后續(xù)監(jiān)管,定期檢查進口產品是否按照申報用途使用。若發(fā)現無需加貼能源效率標識的進口產品未按照申報用途使用,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理。
17、檢驗檢疫機構對驗證合格的進口能源效率產品,簽發(fā)《入境貨物通關單》,并在備注欄注明“能效標識入境驗證產品”字樣。
18、經驗證,發(fā)現有下列情形者按如下程序處理:
a.書面驗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報檢;
b.核對證貨不一致的,不予簽發(fā)《入境貨物通關單》,并對該企業(yè)此后連續(xù)3個進口批次均實施現場核對證貨。
c.檢測驗證不合格的,對相應批次不予簽發(fā)《出境貨物通關單》。分支局應監(jiān)督生產企業(yè)對此前已進口的類似型號規(guī)格產品批次進行追溯調查,并由企業(yè)根據調查情況采取召回、技術處理等不同的消除相應不合格問題或安全質量隱患的整改措施。在企業(yè)整改措施完成前,對該企業(yè)進口批次實施逐批核對證貨驗證。
d.對于生產者或進口商所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的式樣和規(guī)格不符合《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責令其整改,合格后方能進口。
對于進口經驗證不合格的商品,擅自調換檢驗檢疫驗證抽取的樣品,按《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進口能效標識產品目錄外技術鑒定:http://2000cx.cn/3c_exemption_detail.asp?id=731